稅務局表示:學生團體在校園內舉辦電影欣賞、演唱會或舞會等收費之相關活動,只要在活動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等手續,且符合四項條件者,即無課徵娛樂稅問題。
1、 舉辦活動的社團需為學校核准成立之學生社團。
2、 活動開放售票對象只限校內員生,不對外開放。
3、 售票收入及收取費用等需為支應該場活動所需。
4、 活動後剩餘款仍需用於該學生團體,並由學校出具證明。
稅務局特別呼籲軍政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社會團體或其福利社、聯誼社、招待所、俱樂部等,如有舉辦出售票券或收取費用之臨時性各項娛樂活動時,應依規定在活動舉辦前提出申請,以免因延誤受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