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吃部附設卡拉OK供客人娛樂應課徵娛樂稅
公告日期:2015/1/30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小吃部附設卡拉OK伴唱設備,係視聽娛樂之一種,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應比照KTV視聽中心方式核課娛樂稅。近來訪查發現坊間餐廳、小吃部、歌友會等營業場所附設卡拉OK伴唱設備等供人娛樂甚為普遍,為求課稅公平,只要營業人提供卡拉OK伴唱設備供客人娛樂,仍應課徵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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