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登記工廠並無土地稅法第18條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率之適用
公告日期:2015/1/30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臨時登記工廠於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有效期間內,與合法登記之工廠有別,尚難謂其屬土地稅法第18條所稱「供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故無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4條規定,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於臨時工廠登記失效前,雖免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等規定處罰,惟仍有違反各該規定使用之事實,且「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15條亦規範該等工廠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前,事業主體及工廠登記事項變更等限制,故臨時登記工廠於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有效期間內,與合法登記之工廠有別,尚難謂其屬土地稅法第18條所稱「供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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