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8月31日前,經由法院拍賣取得土地的人,應繳當年地價稅!
公告日期:2015/1/28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有很多經由法院拍賣取得土地之所有權人,常以為土地在被拍賣前的地價稅,是屬於被拍賣人應負擔的稅款,或應該按拍定後月份分單繳納,由於觀念錯誤,以致收到該筆土地拍賣前地價稅時,總是一陣錯愕?然而土地被拍賣完成後,買受人自領到執行法院所發給的權利移轉證書那天起,縱然尚未辦妥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便已是該筆土地的所有權人。 
舉例言之,張先生在103年8月1日經法院拍賣取得土地,並取得法院發給之權利移轉證書,雖然同年9月20日才辦好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但是103年地價稅基準日(即103年8月31日)當天,該筆土地所有權人已是張先生,所以103年全年地價稅自應由張先生繳納。 
該局提醒民眾,向法院拍得土地時,應該看一下所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上記載的法院核發日期,如果是在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8月31日)以前,則當年度的地價稅單,納稅義務人一定就是買受人(拍定人),如果沒有收到稅單,請記得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補發。目前全面催繳地價稅舊欠中,因已逾開徵期間,收到繳款書的民眾,請依限繳納,以免逾期未繳,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