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於配偶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後1年內出售其原有自用住宅用 地,可適用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公告日期:2015/1/27
(雲林訊)雲林縣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出售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2款,「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之規定,係以家庭核心成員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擁有1屋為限,且土地所有權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自完成移轉登記後1年內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者,亦符合規定。故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其配偶於出售前1年內另購自用住宅用地仍適用該規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