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信託應否申報契稅
公告日期:2015/1/27
(雲林訊)雲林縣稅務局表示,近來有納稅義務人詢問,以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是否應申報契稅? 
  該局提出說明,以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行為成立時或信託行為不成立時、無效、解除或撤銷時,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契稅;而因遺囑成立之信託及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契稅;再者,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移轉所有權亦不課徵契稅;不過,在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房屋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則須以該歸屬權利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契稅,亦即此種情形就應申報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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