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稅捐的徵收期間,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為五年,應徵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徵收;惟應課徵的稅捐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強制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則不在此限。納稅人於完納稅捐後,應將繳款收據妥善保存,若嗣後又收到催繳稅款的通知時,就可即時提示繳款收據之證明,由稅捐機關予以查明。
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為避免造成徵納雙方的困擾,及維護自身權益,請繳納人將各種繳納稅款的收據妥善保存,且至少需保存五年。
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撥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556969,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解答。該局網址http://www.yltb.gov.tw,請民眾多加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