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除後,應於30日內申報註銷房屋稅籍,以免影響權益
公告日期:2015/1/12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房屋拆除應於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拆除,經派員查證屬實後,即可自拆除日當月份起註銷稅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逾期申報,則自申報日當月份起停徵房屋稅。 
該局另提醒納稅人注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但符合第5條規定者,不包括之。…」及第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之相關規定,若已拆除之房屋未註銷房屋稅籍,而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另一戶房屋出售時,將被國稅稽徵機關認定非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之情形,並影響納稅人之權益。 
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撥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556969或總機(05)5323941轉275、285,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解答。該局網址:http://www.yltb.gov.tw,請民眾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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