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繳納稅款自95年5月起適用 |
| 一、 |
適用稅目及繳納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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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定期開徵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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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稅目及繳納期間
稅 目 |
繳 納 期 間 |
使用牌照稅 |
每年:4月1日~4月30日
10月1日~10月31日(營業用車輛) |
房 屋 稅 |
每年:5月1日~5月31日 |
地 價 稅 |
每年:11月1日~1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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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印花稅彙總繳納及娛樂稅自動報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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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土地增值稅、契稅、併案辦理之地價稅補徵稅款、併案辦理之房屋稅補徵稅款、併案辦理之印花稅大額憑證及娛樂稅臨時公演等申報核定稅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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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自101年3月1日起,擴大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繳稅範圍含稅款延期案件、零星或隨課開徵案件,台端若對繳款書有疑議,可洽繳款書上之經辦人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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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適用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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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述稅款(印花稅彙總繳納及娛樂稅自動報繳稅款除外) 繳納截止時間,為各稅稅款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24時前。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內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惟不加計滯納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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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印花稅彙總繳納及娛樂稅自動報繳稅款繳納截止時間為自動報繳期限當日24時。 |
| 三、 |
適用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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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持有參與晶片金融卡繳稅作業之金融機構所核發之晶片金融卡者(查詢參與晶片金融卡繳稅作業之金融機構,請至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 查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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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以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網路轉帳繳稅採及時扣款方式,並不以納稅義務人本人名義持有金融卡為限。 |
| 四、 |
繳納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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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透過網際網路輸入繳款類別、銷帳編號、繳款金額、繳款期限等資料,依照網頁訊息操作,即完成繳稅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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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納稅義務人使用晶片金融卡繳稅免負擔手續費,該手續費由本局經費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