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適用稅目及繳納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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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稅目及繳納期間
| 稅目 |
繳納期間 |
| 使用牌照稅 |
每年:4月1日∼4月30日及10月1日∼10月31日(營業用車輛) |
| 房屋稅 |
每年:5月1日∼5月31日 |
| 地價稅 |
每年:11月1日∼1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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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適用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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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開徵各稅於開徵前5個日曆天起至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24時前繳納。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 內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惟不加計滯納金。 |
| 三、 |
適用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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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使用納稅義務人本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本人名義持有之信用卡。 |
| 四、 |
納稅義務人使用信用卡繳稅需支付發卡機構服務費,服務費收取標準請洽各發卡機構。 |
| 五、 |
繳納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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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電話語音(412-1111/412-6666服務代碼166#)或網際網路(https://paytax.nat.gov.tw)輸入繳款類別、銷帳編號、繳款金額、繳款期限、持卡人(限納稅義務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信用卡卡號及有效期限等資料,經檢核無誤並取得發卡機構核發之授權號碼後,即完成繳稅程序。 |
| 六、 |
該筆稅款授權繳稅成功者,不得取消或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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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電話語音取得授權號碼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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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網際網路取得授權號碼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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