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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 2016/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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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戶籍已先行遷入新購地致原住地出售時未設籍仍可退稅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日前有民眾詢問已先購買新的自住房地,戶籍亦已遷至新購地,現在要出售原來居住的房地,但戶籍已不在原住地,可以適用先購後售退還已納之土地增值稅嗎?
稅務局說明,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原住地於出售時須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新購地於購入後亦須供自用住宅使用,而有無辦竣戶籍登記為認定要件之一。如果是先購買新住地再出售原住地,即可能發生與該位民眾一樣的問題,而財政部早年即發布函令解釋此類情形仍有土地稅法第35條第2項關於先購後售退還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稅務局提醒您,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例如出租、營業或將戶籍遷出等未供自用住宅使用情形),經查獲將會被追繳原退還之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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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6-6-17 訪客人數:4544408人   * 下載Acrobat Rea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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