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發文字號:雲稅土字第1030603504號
主旨:公告本縣103年地價稅開徵事宜。
依據:土地稅法第43條暨臺灣省政府103年4月28日府財政字第1031700088號函。
公告事項:
一、課稅所屬期間:自103年1月1日起至103年12月31日止。
二、繳納期間:自103年11月1日起至103年11月30日止共計30日。
三、繳納地點:
(一)各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處暨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4大連鎖便利商店。
(二)利用自動櫃員機轉帳、網際網路晶片金融卡、信用卡、電話語音轉帳繳納。
四、稅額計算方法:
(一)本縣103年累進起點地價為1,079,000元,一般土地申報地價總額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103年申報地價按千分之十計徵,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按累進稅率級距計徵。
(二)自用住宅用地、國民住宅用地及企業或公營事業勞工宿舍用地,經申請核准者,依103年申報地價按千分之二計徵。
(三)工業用地、礦業用地、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等經申請核准者,依103年申報地價按千分之十計徵。
(四)公共設施保留地,依103年申報地價按千分之六計徵。
(五)公有土地未符合免徵規定者,依103年申報地價按千分之十計徵。
五、納稅義務人對稽徵機關核定之稅額,倘因計算或填寫錯誤,請於繳納期限內申請更正,並如期繳納,以免逾期加徵滯納金。
六、罰則:逾期繳納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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