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發文字號:雲稅土字第1030603505號
主旨:公告本縣103年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及減免稅地之有關規定暨其申請事宜。
依據:
一、土地稅法第42條。
二、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1條。
公告事項:本縣103年地價稅訂於本(103)年11月1日開徵,土地所有權人所 有土地如符合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者,請依下列有關規定辦理:
一、申請項目及應檢附證件:
(一)自用住宅用地:凡合於土地稅法第9條、第17條暨平均地權條例第3條規定,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自用住宅用地,可依照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由土地所有權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或使用執照)影本,申請核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二)國民住宅用地:其屬政府直接興建者,檢附建造執照影本或取得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其屬貸款人民自建或獎勵投資興建者,檢附建造執照影本及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由興建單位或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核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三)勞工宿舍用地: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勞工宿舍之用地,由土地所有權人填具申請書,檢附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影本及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申請核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四)工業(廠)用地:凡合於土地稅法第10條、第18條規定,依法核定之工業區土地及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之土地(工業主管機關核定使用範圍內工業用地及直接供工廠使用範圍內之工廠用地),可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由土地所有權人或興辦工業人檢具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使用計畫書圖或工廠設立許可證及建造執照等文件;其已開工生產者,應檢附工廠登記證,並填妥申請書,申請核定按工業(廠)用地稅率計課地價稅,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
(五)礦業用地、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暨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之證明文件,申請核定按千分之十稅率課徵地價稅。
(六)減免稅地:由土地所有權人填具減免稅地申請書,檢同有關證明文件。
二、適用稅率及減免:
(一)經申請核准,自用住宅用地、國民住宅用地、勞工宿舍用地按千分之二,工業用地、礦業用地、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暨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按千分之十稅率計徵地價稅。
(二)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至第17條規定標準減免。
(三)另依前項規則第5條:同一地號之土地,因其使用之情形或因其地上建物之使用情形,認定僅部分合於本規則減免標準者,得依合於減免標準之使用面積比率計算減免其地價稅。
三、申請期限:應於本(103)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開始適用。
四、受理申請機關:本局暨所屬虎尾、北港分局。
五、附註:
(一)申請書可向土地所在鄉鎮市公所財政課,本局土地稅科、服務中心、虎尾、北港分局索取,或上本局網站下載申請書表,亦可運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或本局網站辦理線上申請。
(二)土地所有權人前經申請並已核准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者,而其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如其適用或減免原因、事實有變更或消滅者,應於30日內向本局或虎尾分局、北港分局提出申報,未於期限內申報者,除追補應徵稅額外,並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三)如有疑義請撥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556969及本局土地稅科05─5323941轉151─158,虎尾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566969及05─6338940轉210─213、215─216,北港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786969及05─7836146轉100、101─103、105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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