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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稅務局委託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代徵使用牌照稅契約書
立契約人雲林縣稅務局(以下簡稱甲方委託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以下簡稱乙方代徵機關) 茲因甲方委託乙方代徵106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使用牌照稅,雙方同意訂立契約如后:
壹、乙方應完成之項目:
一、車(稅)籍建檔及管理(除車檢及換照外,機動車輛辦理新車領牌、各項異動及戶政機關門牌整編時,請隨時建立新址,以利繳款書送達)。
二、新車隨課、各項異動欠稅及罰鍰案件之清理(換【補】照、定檢,輔導繳清欠稅及罰鍰)。
三、臨櫃補發繳款書。
四、違章裁處書、罰鍰繳款書、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移送清冊、違章案件處理登記簿等資料(含警方逕行舉發者及甲方車輛總檢查查獲者)之列印移送,檔案由與監理連線電腦傳輸。
五、警察機關逕行移送之交通違規案件及甲方車輛檢查違反使用牌照稅法案件,乙方需把握時效入案。
六、配合甲方違章裁處書內容或公文,釐正乙方電腦系統之罰鍰、稅額等資料。
七、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建檔及管理。
八、代收轉送使用牌照稅免、退稅申請書,申請書免備文經登記後逕寄管轄稽徵機關。
九、乙方依甲方作業時程提供開徵及大批催繳檔案給甲方。
十、使用牌照稅、罰鍰繳款書版面,甲方如有更動,乙方應配合修正。
十一、甲、乙雙方因作業方式或資訊平台程式異動時,雙方應配合提請所屬資訊平台主管機關(公路監理資訊系統:交通部公路總局、稅務資訊平台: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協調辦理相關作業。
十二、甲乙雙方應密切聯繫以期稽徵作業順利進行並定期互相傳輸各項檔案及異動檔,以維檔案之正確。
貳、甲方應完成之項目:
一、開徵公告、宣導。
二、使用牌照稅相關作業要點之研訂。
三、免稅車輛之審核、管制及建檔。
四、使用牌照稅繳款書、轉帳繳納通知及轉帳納稅證明之印製及寄發。
五、補發繳款書。
六、依催繳取具之送達證書,註記展延日期及送達日期於徵銷明細檔,並轉檔予乙方。
七、違章審理、查報財產、欠繳稅款及罰鍰之移送強制執行。
八、重、溢繳稅款之查欠、抵繳及退稅。
參、代徵經費及共同事項:
代徵經費甲方均按稅收實徵淨額0.912%核算之。其核撥方式,應參照上年度稅收實徵淨額0.912%之額度按月勻撥,並於年度終了後再撥付剩餘款或收回溢付款。
肆、免稅申請案件作業程序:
一、適用使用牌照稅法一般免稅車輛,應由申請人檢具相關資料送乙方檢驗合格後,由申請人檢具相關資料至甲方審核,並將審核結果,利用公路監理資訊系統傳輸、記載與建檔。
二、適用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免稅車輛,由申請人檢具相關資料向甲方申請,經甲方審核符合規定者,由甲方建置免稅檔,並自動傳送檔案。
三、已辦妥免稅之車輛,由甲方傳輸乙方註記車(稅)籍資料檔案,免稅車輛若因辦理遺損換牌或整批換牌等原因,重新領牌時,乙方應通知甲方更正管制檔,免由納稅義務人重新申請。
四、免稅車輛繳(註)銷重領牌照,須重新向甲方申請免稅。免稅車輛買賣過戶、移轉外轄或免稅條件變更,乙方應恢復課稅釐正車(稅)籍資料,同時將相關異動檔案傳輸甲方。身心障礙免稅車輛至乙方辦理車籍地址變更,免補徵使用牌照稅,由甲方統一處理。
伍、稅籍管理及連線作業:
一、透過公路監理資訊系統連線作業,甲乙雙方應互相提供車籍、繳稅、免稅、退稅、使用牌照稅違章及徵收紀錄等相關資料。
二、甲方於辦理稅款之劃解銷號後,將銷號完成檔資料運用電信網路傳輸至乙方,乙方並應配合車籍欠稅檔供甲方交查,乙方如發現異常資料重(溢)(短)繳,應由甲方提供稅款劃解資料以便查對。
三、甲乙雙方若發現資料異常時,應相互配合提供資料並就所提供之資料相互釐正,以維課稅資料之完整。
陸、違約事宜: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契約者,乙方必須支援必要之人力善後並依規定處置。
柒、雙方人員對於課稅資料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及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
捌、雙方權責劃分,未能詳盡納入本契約者,仍以原協定為原則;另有新增之協調聯繫事項,得以行文方式處理,如有爭議,報請直屬上級機關協調解決。
玖、本契約因政府組織再造、業務移撥或政策因素,致業務已非甲、乙一方管轄,則本契約經雙方協商調整。
拾、本契約書一式6份,雙方各執3份為憑。
立契約人
甲 方:雲林縣稅務局
代 表 人:張永靖
乙 方: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代 表 人:劉英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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