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本縣105年地價稅開徵事宜。
依據:土地稅法第43條暨臺灣省政府105年04月22日府財政字
第10517000651號函。
公告事項:
一、課稅所屬期間: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止。
二、繳納期間:自105年11月1日起至105年11月30日止共計
30日。
三、繳納地點:
(一)各縣市任何公庫及代收稅款處金融機構。
(二)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4大連鎖便利商
店(稅額2萬元以下)。
(三)利用自動櫃員機轉帳、網際網路晶片金融卡、信用
卡、電話語音轉帳繳納。
四、稅額計算方法:
(一)本縣105年累進起點地價為1,121,000元,一般土地申
報地價總額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105年申報地
價按千分之十計徵,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按累進稅
率級距計徵。
(二)自用住宅用地、國民住宅用地及企業或公營事業勞工
宿舍用地,經申請核准者,依105年申報地價按千分
之二計徵。
(三)工業用地、礦業用地、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
用地、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
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
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
土地等經申請核准者,依105年申報地價按千分之十
計徵。
(四)公共設施保留地,依105年申報地價按千分之六計
徵。
(五)公有土地未符合免徵規定者,依105年申報地價按千
分之十計徵。
五、納稅義務人對稽徵機關核定之稅額,倘因計算或填寫錯
誤,請於繳納期限內申請更正,並如期繳納,以免逾期
加徵滯納金。
六、罰則:逾期繳納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
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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