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示送達輔導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或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通知函及檢送土地增值稅繳款書(免稅證明書或不課徵證明書)收據。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6條。
公告事項:
一、公示送達名冊所列納稅義務人盧漢樑等7人因遷移行國外行蹤不明,致應受輔導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通知函及檢送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收據等無從送達,特以公示送達,請於公告日起60日內逕向本局虎尾分局洽領,逾期即視同送達,並依有關規定辦理。
二、特此公告並於本局虎尾分公告欄黏貼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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