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示送達輔導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或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通知函及檢送土地增值稅繳款書(免稅證明書或不課徵證明書)收據。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公示送達名冊所列納稅義務人吳明朝等46人因住址遷移行 蹤不明,致應受輔導申請改按土地稅法第34條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同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通知函及檢送土地增值稅繳款書(免稅證明書或不課徵證明書)收據等無從送達,特以公示送達,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各納稅義務人速攜帶印章,逕向本局土地稅科、虎尾分局或北港分局洽領,逾期即視同送達,並依有關規定辦理。
二、除於本局牌示公告外,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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