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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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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發生之日起三十天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處申請減免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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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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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的土地,地價稅全免。受災土地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要於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即九月二十二日)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處或分處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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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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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機車受損,如持有證明文件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廢手續者,其使用牌照稅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並應自災害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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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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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定課徵娛樂稅之業者,因災害無法營業,可向主管稽徵機關(縣轄部分亦可向當地鄉、鎮、市公所)申請准予扣除未營業之天數,按比例核減當期之娛樂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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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減免規定或報備方式,請逕向國稅局洽詢,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電話:05-5345573、虎尾稽徵所電話:05-6338571、北港稽徵所電話:05-782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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