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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減免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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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法令於103年6月18日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2701號令修正公布使用牌照稅法第七7第1項第8款 :「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人以一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但汽缸總排氣量超過二千四百立方公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二百六十二英制馬力(HP)或二百六十五點九公制馬力(PS)者,其免徵金額以二千四百立方公分、二百六十二英制馬力(HP)或二百六十五點九公制馬力(PS)車輛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同法同條第二項規定略以:「免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應於使用前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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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使用之交通工具如符合前揭免徵規定,須檢具下列證件,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免稅手續。
(一)身心障礙者本身領有駕駛執照:<每人以1輛為限>
1.申請書一式三聯(加蓋申請人印章)
2.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3.汽車駕駛執照
4.行車執照(車主與身心障礙者須為同一人)
5.身分證
(二) 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每一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
1.申請書一式三聯(加蓋申請人印章)
2.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3.行車執照(行車執照地址與戶口名簿須為同一地址且車輛為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 以內親屬所有)
4.戶口名簿(身心障礙者與車主須設籍同址且為二等親以內之親屬)
5.車輛使用人汽車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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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使用牌照稅免稅之申請應由納稅義務人主動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稽徵機關經審核後,若證件齊全則立即核准,並於核准當天起免稅。若申請核准免稅條件不變,不必每年按期申請核免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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