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00係某縣政府秘書室科員,負責經辦營建工程之招標、開標及房屋修繕業務,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於80年間,王員承辦該機關「圍牆道路排水系統工程」之發包,由某營造公司以新臺幣(以下同)壹仟肆佰餘萬元得標,該公司於81年6月13日報請完工驗收,經該機關驗收小組辦理初驗時,發現有廿五項缺失,明載於驗收報告表上,限期令承包商於10日內改善後再行辦理複驗,王員明知該項工程尚有三項缺失未改善,且並未完成複驗,竟基於圖利承包商之概括犯意,於81年6月27日填報初驗25項待改善項目均已改善完成之不實複驗記錄,並填報該項工程「營繕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簽註「准予驗收」後偽造設計人員及監工人員之簽名,報請機關相關主管及首長核章,使該承包商具領工程尾款七百餘萬元。 本案嗣因該機關首長查覺後,移請該縣調查站偵辦,經臺灣地方法院00檢察署檢察官偵察結果,以王員乃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意然基於概括之犯意,意圖得利,顯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之罪嫌,將王員提起公訴,並經00地方法院判處王員有期徒刑五年四月,褫奪公權四年。 王員從事公職二十餘載,因性好漁色入不敷出,平日操守風評即屬不佳,本案順利偵破係其偽造他人簽名製作不實之複驗紀錄,圖利廠商事證明確,而被判處重刑身陷囹圄,可為操守風評不佳之公務員殷鑑。 雲林縣稅務局編印 肅貪廉政專線: TEL:(05)5322483 FAX:(05)532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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