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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如為涉及檢舉、陳情等案件須由本局相關業務單位處理並正式函復,請至本局【意見信箱】或以書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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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
請問如何更正房屋稅籍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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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
黃曉民 (2013/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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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去查過了,我們家房屋有稅籍登記資料,但是登記的名字卻是叔公(房屋 納稅義務人與建造及使用人不同),請問我應準備那些資料佐證,以憑辦 理釐正?因為這房子是我爺爺起造的(超過40年的屋齡之三合院),早沒有所 謂原始資料,只剩人證吧(鄰長,村長),請問我們應該如何辦理,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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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回覆: |
黃曉民君您好: 您的來信我們收到了,信中提及房屋納稅義務人與建造及使用人不同案,仍請 台端提供使用執照、建照執照或原始建造資料佐證,以憑辦理釐正。 對於本局業務承蒙關心,謹致謝忱
敬祝
健康快樂 (201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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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
土地面積變更申請減免地價稅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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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
賴先生 (2013/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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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本人於去(101)年4月依土地登記簿所載面積購買一塊40平方公尺的土地~
但今(102)年10月鑑界後發現實測面積較土地登記面積少14平方公尺~
請問本人如何申請地價稅變更~
去年已繳納的稅款可否申請退還~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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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回覆: |
賴先生您好: 您的來信我們收到了,信中提及所持有土地經鑑界後發現實測面積較登記面積少14平方公尺,如何申請地價稅變更及退稅事宜,向您說明如下: 一、您所持有之土地如係地政機關施行測量時,由於測量、計算、抄錄等作業技術上之疏失,導致面積錯誤,並經本局據以核課地價稅,嗣後經地政機關依法核准更正登記,則本局於接獲地政機關更正資料並查明後,將依法退補稅。 二、至土地如係地政機關重測、複丈或分割等結果,致其面積與原移送本局據以核課地價稅之面積不符,既非地政機關作業上之疏失所致,又未經地政機關依法定程序更正登記,則無退補稅之適用。 三、惟同一土地如經地政機關於實施重測時發現與鄰地有界址重疊之情形而經重測後面積減少者,亦得申請退還溢繳稅款,至多追溯至最近5年已繳之地價稅為限。 四、如您所持有的土地有上述得退稅之情形,得以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或請地政機關於依法更正登記面積後,來函通報本局辦理退補稅。 非常感謝您的來信,如尚有地方稅相關疑義,歡迎撥打本局專線(05)532-3941、虎尾分局(05)633-8940、北港分局(05)783-6146,我們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敬祝 健康快樂 雲林縣稅務局 敬啟 (2013/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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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
統一發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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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
吳文 (2013/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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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在11/1誤開9-10月發票,還是有效發票嗎? 如果作廢了,更換新月份的發票,但是舊的未能取回,該如何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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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回覆: |
吳文君您好: 有關留言詢問誤開9-10月份統一發票如何處理相關事宜,係屬國稅局業務,已將查詢內容函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辦理,並為逕復,謝謝您的來信。歡迎利用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敬祝
健康快樂
雲林縣稅務局敬啟 (2013/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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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
農舍要改徵收地價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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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
林菜春 (2013/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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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者您好:信件寄到非本人戶籍或通訊地.已耽擱數日.經貴局經查的結果.本 人農舍明年將改徵地價稅.本人已入住合法興建農舍五年多之久.無任何其他 營利之非法使用.農舍其餘用地確有農作之事實.麥寮鄉公所亦存檔本人每年 申報農作物資料.貴局一紙公文.卻要民眾於期限內具相關證件提出異議.本人 深感困擾.能否請教一下.收到貴局此公文的民眾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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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回覆: |
林小姐您好:您的來信我們收到了,信中提及農舍改徵收地價稅疑義案,本局說明如下: 1、土地稅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農業用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土地,依法供下列使用者:一、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二、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三、農民圑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 2、土地稅法第14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 3、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但都市土地合於左列規定者亦同:一、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二、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三、依法限制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四、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五、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4、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2項規定:「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並依法申請建築執照。......。」。 5、該土地原課徵田賦,經查該土地上增建房舍,其部分面積已非依法作農業用地使用,核與土地稅法第22條課徵田賦規定不合,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該增建之部分為合法之農業設施,請檢附相關文件向本局虎尾分局申請重行核定。 6、另已釐正您的投遞地址,爾後如有變更通信地址,請通知本局虎尾分局,以利公務文書送達,確保您的權益。 7、本案如您尚有其他疑義,請電洽(05)6338940轉分機215,我們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敬祝 平安快樂 事事如意 雲林縣稅務局 敬啟 (201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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