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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光臨留言園地 |
「留言板」為本局在網際網路上的言論廣場,歡迎民眾提出稅務諮詢(本局盡速於10個工作天內回覆),本留言板所張貼內容違反下列任一情事者,本局將逕予刪除:
1.惡意人身攻訐、非理性謾罵、言論不實、侵害個人名譽(包括以同音影射特定人物姓名)或違反行政中立原則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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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不法或不當之行為,經簽准者。
另如為涉及檢舉、陳情等案件須由本局相關業務單位處理並正式函復,請至本局【意見信箱】或以書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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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
請協助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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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
張琇雯 (2010/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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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請問:目前家人需要證明相關投保勞保年資時,遇到查詢不到民國 年雇主 所投保的勞保年資,確定『國生棉織股份有限公司』有工作,也有投保勞 保,並且家人有使用過勞保去看病過,可是在勞保局卻找不到相關投保資 料,是否可以證明上述公司有投保家人的明細? 因不知如何查詢相關投保問題?可以確定上述公司的存在,以利向勞保局再 提出。 最後,如無法回答問題,是否可以提供相關查詢路徑!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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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回覆: |
台端詢問國生棉織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仍為設立及證明該公司為家屬投保勞保明細乙案,均非屬本局業務,有關公司設立問題可逕洽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如查詢該公司是否仍在營業中洽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雲林縣分局),另勞保投保證明乙節,請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所屬單位洽詢。 (20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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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
牌照稅罰款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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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
王蕾蕾 (2010/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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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上題,但是我並非違規被照相,而是被警察偷拍的,沒有違規,我並不知道被 拍,原本就要去補繳的,這樣偷拍不會侵犯個人隱私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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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回覆: |
一、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 二、依前揭規定,車輛未完稅前行駛公共道路,仍須補稅處罰;至車輛行駛公共道路遭警方逕行舉發疑義,因非屬本局業務,請逕向舉發單位洽詢。 (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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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
牌照稅罰款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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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
王蕾蕾 (2010/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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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於98/12/21補繳98年度牌照稅並被罰了滯納金,又於99/1/19收到稅務局 的罰單,因行駛於一般道路(無違規)被攝影要罰一倍,被拍攝的日期是 98/12/18,請問是否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1條,因本人補繳稅金時尚不知有被 拍攝且依規定繳滯納金,推算繳交時該拍攝資料應尚未歸檔至監理站(1/19-20 為週末放假),應符合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請問可否申訴免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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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回覆: |
一、按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左列之處罰一律免除;……。」 二、次按財政部80年8月16日台財稅第801253598號函:「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所稱進行調查之作業步驟及基準日之認定原則:使用牌照稅以稽徵機關或有關機關查獲資料之時或車輛總檢查被查獲之日為調查基準日。」 三、台端98年度使用牌照稅於98年12月21日繳納本稅及滯納金,係於違規查獲日〈98年12月18日〉之後始繳納,與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不符,惟加徵滯納金部份,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辦理退稅。
(201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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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
雲林縣的光碟販賣業者都有合法的繳稅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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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
方.. (20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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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的光碟販賣業者都有合法的繳稅ㄇ? 如何知道他ㄇ是否有繳稅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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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回覆: |
答覆內容: 有關本案非屬本局業務,已將台端傳送內容函請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雲林縣分局辦理,該分局將以電子郵件回復,請 查照。 (20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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