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光臨留言園地 |
「留言板」為本局在網際網路上的言論廣場,歡迎民眾提出稅務諮詢(本局盡速於10個工作天內回覆),本留言板所張貼內容違反下列任一情事者,本局將逕予刪除:
1.惡意人身攻訐、非理性謾罵、言論不實、侵害個人名譽(包括以同音影射特定人物姓名)或違反行政中立原則之行為。
2.涉及商業廣告、政治宣傳、重複張貼或與地方稅稅務業務無關之行為。
3.散佈電腦病毒或其他惡意程式之行為。
4.散播猥褻或不雅文字、圖像、影像、聲音等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行為。
5.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或隱私權之行為。
6.冒用他人名義登錄、發言之行為。
7.以空白或文字符號填塞內容影響版面。
8.其他不法或不當之行為,經簽准者。
另如為涉及檢舉、陳情等案件須由本局相關業務單位處理並正式函復,請至本局【意見信箱】或以書面辦理。
|
 |
 |
主 題: |
地價稅減免申請 |
| |
發表人: |
李元豐 (2010/7/12) |
| |
|
請問要申請地價稅減免,需要那一些條件呢?如果我爸有農地(巳經於兄弟分 割好了),那原本的舊房子是建地是否可以申請地價稅減免?如果可以需要那 一些文件及證件呢?需要本人辦嗎?如可以代辦需要代辦人準備那一些文件及 證件?申辦期限到何時(農地及建地都在雲林虎尾) |
| |
本局回覆: |
台端如欲申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課徵田賦,於每年7月1日至31日請逕洽申請土地所在地所屬之鄉鎮公所辦理。如欲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請於每年9月22日前檢附申請書、建築物所有權狀或使用執照影本(若無該二項資料且房屋於77年4月29日以前建築完成者,請填具房屋座落申明書)及本人、配偶或成年之直系親屬設籍該地之戶籍資料,向本分局(建地在雲林縣虎尾鎮)辦理。 (2010/7/19)
|
 |
|
|
 |
 |
主 題: |
稅籍證明 |
| |
發表人: |
林維哲 (2010/6/29) |
| |
|
請問1稅籍證明係證明曾經繳過稅或至目前乃在繳稅. 2稅籍證明仍根據何種證明資料為扣稅依據. 3.稅籍證明有起課日,但如房屋己倒塌是否仍會扣稅. 4.稅籍證明如已買賣是否還可以申請.
|
| |
本局回覆: |
一、房屋稅籍證明係提供房屋構造別、面積 (平方公尺)、現值 (元)、起課年月、折舊年數等房屋相關資料,無法從稅籍證明查得是否仍課房屋稅。 二、房屋稅係依據房屋使用執照所列示之房屋構造別、面積 (平方公尺)、使用別等核算房屋現值,再依所適用之稅率課徵房屋稅;無使用執照者依實際查得之資料核算房屋現值。 三、房屋稅係按月課徵,若已倒塌請向房屋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俟承辦人員現場勘查後,再依查得之現況,自申請之日起減(免)徵房屋稅。 四、稅籍證明為課稅資料之一種,除符合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之人員及機關外,稽徵機關不得核發。所以房屋如已出售,則出售人已非納稅義務人,因此不能申請該房屋之稅籍證明。 (2010/7/6)
|
 |
|
|
 |
 |
主 題: |
共有土地分割之增值稅問題 |
| |
發表人: |
陳楷淇 (2010/6/9) |
| |
|
共有土地法院判決分割確定,部分共有人不願繳納土地增值稅,請問:已繳 納者可否持繳稅收據辦理所有權登記?其二:稅務局是否會逕為撤銷此土地 增值稅申請案?若是,對依法繳稅者是否顯失公平?煩請儘速回覆,謝謝! |
| |
本局回覆: |
一、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0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得由取得所有權之人代為繳納。另依土地稅法第51條規定:欠繳土地稅(含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故共有土地法院判決分割確定案件,仍需全部繳納完畢才能辦理移轉登記。(詳細情形請洽地政事務所) 二、 法院判決分割確定並已申報核發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案件,如於繳納期限屆滿逾30日仍未繳清之滯欠案件,本局將通知當事人限期繳清或撤回原申報案;逾期仍未繳清稅款或撤回原申報案者,本局將逕行註銷申報案及其查定稅額,並退還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 (2010/6/15)
|
 |
|
|
 |
 |
主 題: |
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問題 |
| |
發表人: |
楊建雄 (2010/5/26) |
| |
|
您好,有關綜所稅報稅問題不是你們的業務範圍嗎?所以只能打電話到國稅 局詢問囉。因有打免付費電話詢問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問題,但你們接電話 的人員叫我打到國稅局詢問,並給我一組電話號碼也沒說這是市話或是免費 電話就掛斷電話,若是市話也沒給我區碼,是問我要如何撥話呢?服務人員 的服務態度都是這樣嗎? |
| |
本局回覆: |
一、有關綜合所得稅申報問題係屬國稅局業務,可撥打國稅局之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0321洽詢相關事宜。 二、另 台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所造成困擾之處,將加強相關人員之電話服務品質,以避免類似情事發生。 (2010/5/27)
|
 |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