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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不法或不當之行為,經簽准者。
另如為涉及檢舉、陳情等案件須由本局相關業務單位處理並正式函復,請至本局【意見信箱】或以書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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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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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
林○○ (2016/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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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google搜尋本人名字,為何看的到105年國內地價稅、房屋稅及禁止 處分公文公示送達名冊中,出現本人及其他人的名字(納稅義務人)、 戶藉地址等資料,貴局已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依個資法第12條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 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查明後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 人。」第28條第1項規定:「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 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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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回覆: |
林先生您好: 您的來信我們收到了,有關您對於搜尋引擎搜尋到本局刊登105年國內地價稅、房屋稅及禁止處分公文公示送達名冊中有您的名字,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一案,茲答覆如下: 經查您104年度地價稅尚有欠稅,經2次郵寄至您戶籍地,均遭郵政人員回執填寫查無此人,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規定須辦理公示送達,如對您造成困擾,本局在此致上十二萬分的歉意。對於您的指教,本局將虛心接受並改進。 納稅為納稅義務人之義務,為保障您的權益,如您的通訊地址有變更,請隨時來電更正或臨櫃辦理,俾利繳款書能確保無誤交到您手上。 如您對於地價稅仍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電話詢問,我們將竭誠為您解答。 敬祝 健康快樂 雲林縣稅務局敬啟 (201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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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
所得稅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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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
許玉茜 (2016/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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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所得稅單的金額與實際領到的薪水有落差,該如何處理與投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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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回覆: |
許玉茜君您好: 您的來信我們收到了,有關您詢問所得稅單上金額與實際薪水有差異,如何處理及投訴之問題,此項業務係屬國稅局,本局已將您傳送內容函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辦理,並為逕復,謝謝您的來信。歡迎利用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敬祝 健康快樂 雲林縣稅務局 敬啟 (2016/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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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
自然人憑證帶出的所得有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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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
莊玉慧 (2016/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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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用自然人憑證報稅後,將列印出來的所得內容詳細核對後,發現網路上資料所得比 我實際領到的所得多,要怎麼處理呢?麻煩回覆,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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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回覆: |
莊玉慧君您好: 您的來信我們收到了,有關您使用自然人憑證報稅後之疑義,此係屬國稅局業務,本局已將您傳送內容函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辦理,並為逕復,謝謝您的來信。歡迎利用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敬祝 健康快樂 雲林縣稅務局 敬啟 (20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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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疑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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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
吳小姐 (2016/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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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居住地是由兩塊地(兩個地號)興建成一棟透天厝,並申請兩個門牌號碼(2 號及4號),建物無保存登記。建物與土地皆為同一權利人。納稅義務人設 籍2號,直系親屬設籍4號.2、4號為同一稅籍編號,雖為兩個門號但稅籍證 明是依整棟分層標記面積。
想請問 1.兩個門牌號碼,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時,是否應填兩份地價稅自用住 宅用地申請書? 2.因同時申請兩處地價稅自用住宅地,在申請書的第四項『有兩處以上自 用住宅用地者,請填本項: …』, 要怎麼填呢? 3.此建物的房屋稅中有部分是以”非住非營”扣稅,那在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申 請書中的『一、地使用情形』中『實際使用面積』可勾選選項1.嗎?還是 要勾選項2.中的『營業使用:名稱』?所謂的名稱是要填什麼? 另,非住非營部分並無標示記載是在哪一個門號上,那應填在哪一份申請 書?或是面積除以2在兩分申請書上都申請呢? 4.使用執照起造人非納稅義務人,且地號也因土地重測而變更,還需附使 用執照嗎?還是另附房屋基地座落申明書? 5.因為建物無保存登記,須另附什麼文件呢? 感謝撥冗閱讀並答覆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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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回覆: |
吳小姐您好: 您的來信我們收到了,有關您提到的問題,茲答覆如下: 一、按「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為土地稅法第9條及施行細則第4條所明定。 二、依土地稅法第17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700平方公尺。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自用住宅用地以1處為限。 三、有關第1個及第2個問題,如您所有土地分別均符合上開規定者,可分別填具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並視您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是否有2處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依申請書上選項選擇您的需求。 四、有關第3個問題,如您土地或房屋有出租營業行為時,請依實際狀況填載樓層及面積。 五、有關第4個及第5個問題,自用住宅用地之基地是以建築建良物所有權狀記載之基地地號為準。如權狀未記載全部基地地號,則以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所載之基地地號或地政機關核發之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或建物測量成果圖記載之基地地號為準,因此與使用執照上起造人無涉。另如未辦保存登記之老舊房屋(77年4月29日以前建築完成),無上款資料之一者,可填具「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代替。 如您對於地價稅仍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電話詢問,我們將竭誠為您解答。 敬祝 健康快樂 雲林縣稅務局敬啟 (20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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