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情案件範例
時間 |
受理方式 |
人民陳情案件 |
處理情形 |
2013/1/3 |
書信 |
更正個人總歸戶財產清單資料乙案。 |
經查該筆地號已於ooo年oo月oo日登記判決共有物分割,可持財產查詢清單至本局釐正資料。 |
2012/5/15 |
書信 |
陳情人所有土地申請依都市更新條例免徵地價稅、房屋稅乙案。 |
第一次辦理:
○○○年○月○○日雲稅土字第○○○○○○○○○○○○號函詢○○縣政府城鄉發展處,辦理「○○○○○都市更新單元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土地及建築物是否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第1款、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及第23條規定。
第二次辦理:
【○○○.04.27雲稅土字第○○○○○○○○○號】
1.陳情人所有之二戶房屋之房屋稅,已於○○年○月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7款規定停徵。
2.地價稅徵免部份,依○○縣政府○○年○月○○日府城都字第○○○○○○○○○號函說明:「目前縣政府現正辦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變更,俟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變更依程序審核通過並辦理公告發布實施後,再予辦理後續土地及建物徵收作業」,在未徵收前之土地權利人依法可繼續使用,依都市更新條例,陳情人所有○○筆土地,自○○年起減半徵收,至減半徵收原因消滅為止。
第三次辦理:
【○○○.○.○○雲稅土字第○○○○○○○○○號】
1.本案應更正無適用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第1項第1款地價稅減半徵收規定,本局○○年○月○○日雲稅土字第○○○○○○○○○號函作廢。
2.依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第1項第1款內容,更新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其仍可繼續使用者,減半徵收。另依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所稱更新期間,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發布實施後,都市更新事業實際施工期間;所定土地無法使用,以重建或整建方式實施更新者為限。本案尚在辦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變更階段中,尚無實際施工之情形,故依上開法令規定本案未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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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5/16 |
書信 |
陳情人所有房屋申請改按住家用稅率乙案。 |
陳情人所有房屋一樓面積20平方公尺,原供○○○○○營業使用,現供住家使用,自○○年○月起改按住家用稅率核課房屋稅。 |
2012/5/21 |
書信 |
陳情人申請退還所有自用小客車96年至100年使用牌照稅乙案。 |
1.依財政部91年10月25日台財稅字第0910455713號函規定:「○○交通有限公司因債權債務糾紛,其所有營業大貨曳引車,為臺灣○○地方法院查封扣押牌照2面,交由債權人保管,該車於扣押牌照期間,准予免徵使用牌照稅。」另依財政部80年10月22日台財稅第800746216號函規定:「被扣押之交通工具,檢附扣押之證明文件,其使用牌照稅准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準此,交通工具如有被扣押車體或車牌情事並經查證屬實,其使用牌照稅應按實際使用日數按日計稅課徵。
2.經查陳情人所有○○○○號之牌照及原始配掛之○○○自用小客車(引擎號碼:○○○,車身號碼:○○○)因案自○年○月○日經○○○扣押,並分別於○年○月○日、○年○月○日始先後經○○○○○○○○○通知受領發還在案,參照上揭函釋規定,車輛(含車體及車牌)既遭扣押,於扣押期間應准予免徵使用牌照稅,是以本案自使用牌照稅,是以本案自96年7月19日至100年11月16日溢繳之使用牌照稅款准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申請退稅,合先敘明。
3.本局前於○○年○月○○日退還旨揭車輛○○年○月○日至○○年○月○○日使用牌照稅計○○○元(○○年本稅○○○○,○○年本稅○○○○元、○○年本稅○○○○元、○○年本稅○○○○元、滯納金○○○○元),其○○年○月○○日至○○○年○○月○○日之使用牌照稅計○○○○元將另案予以辦退(○○年本稅○○○○元、滯納金○○○○元;○○○年本稅○○○○元、滯納金○○○元),並於退稅作業完成後,以雙掛號寄送退稅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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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3/1 |
書信 |
陳情人陳情就欠稅執行案件暫緩追繳乙案。 |
1.稅捐稽徵法第18條規定:「繳納稅捐之文書,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文書所載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2.本案納稅義務人祭祀公業ooo滯欠97-100年期地價稅,繳款書均於繳款日期前送達,並經陳情人簽收在案;因未申請復查,依上開法令規定,移送執行並無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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