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情案件範例
時間 |
受理方式 |
人民陳情案件 |
處理情形 |
2010/4/27 |
書信 |
陳情人陳情審酌所有8筆土地地價稅案。 |
經查陳情人所有8筆土地編定為農牧用地,經變更為非農業使用,不符規定,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所有8筆土地應自94年起補徵5年地價稅,依同法第6條規定,該補徵5年之地價稅,本局已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聲明參與分配在案。 |
201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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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人陳情所有土地已無償供為道路用地,請查明案。 |
1.本案依據○○縣○○鎮公所○○年○月○○日○鎮建字第○○○○○○○○○○號公文函復略以:「該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目前係屬私設巷道,惠請申請人依雲林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
2.請陳情人逕洽○○鎮公所辦理後,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洽辦減免地價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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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23 |
書信 |
陳情人陳情所有土地於89年向○○鄉公所申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之土地,請本局註銷98年地價稅課徵案。 |
經查○○鄉公所○○年○○月○○日○○○○農字第○○○○號函送本局「89年平均地權規定地價區作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土地清冊並無該筆土地資料,所附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申請書影本亦無合格註記,申請註銷地價稅與法不合,歉難照辦。 |
2010/3/5 |
書信 |
陳情人陳情重新核計房屋稅案。 |
經實地勘查陳情人房屋:
1.一樓前方增建部份,以採光罩為建築物之頂蓋,並建有圍牆封閉供住家使用,本局依規定予以核課,並無違誤,經重新核定,符合簡陃房屋規定,准按該屋所適用之標準單價七成核計。
2.4樓增建部份為本局誤列,已予釐正。
3.2樓後方增建鋼鐵造,面積:22.4平方公尺,符合簡陃房屋規定,准按該屋所適用之標準單價七成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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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25 |
書信 |
陳情人陳情重行補寄稅單,免加徵滯納金並撤回行政執行。 |
陳情人陳情所有房屋繳款書送達疑義,本局業已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行政執行處撤回執行,已檢附98年房屋稅繳款書2份,請依限完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