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情案件範例
時間 |
受理方式 |
人民陳情案件 |
處理情形 |
2012/1/13 |
書信 |
陳情人陳情房屋稅、地價稅以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實際所有權人課徵案。 |
1.依土地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次按第2項規定,分別共有土地,地價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2.本案土地登記為陳情人等人分別共有,無土地稅法第4條所定之情事,爰仍以各分別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並無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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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30 |
書信 |
陳情人陳情對○○所有未辦繼承之土地,課稅不公,提出分單繳納案。 |
1.稅捐稽徵法第12條規定: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未設管理人者,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其為公同共有時,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同法第19條規定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者,其效力及於全體。
2.公同共有土地得申請分單繳納,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請,並約定比例,准按各公同共有人約定之比例分單繳納。
3.本局依陳情人提供繼承人資料,更正地價稅納稅人名義為○○ 繼承人○○○等9人,如欲申請分單繳納請檢附共有人協議書約定比例,本局依協議內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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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8 |
書信 |
陳情人陳情所有土地合理課徵地價稅案。 |
1.土地稅法第14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又同法第6條規定:為發展經濟,促進土地利用,增進社會福利……,得予適當之減免;其減免標準及程序,由行政院定之。故土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即應課徵地價稅。
2.陳情人所有土地如有符合土地稅法第22條課徵田賦、土地稅減免規則或其他相關規定者請於100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如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期才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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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7 |
書信 |
陳情人陳情所有土地回復田賦課徵並准予退還地價稅。 |
1.經查陳情人所有土地不符合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課徵田賦之規定,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2.陳情人土地經編定為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之丁種建築用地,且為前臺灣省建設廳65年9月20日核准有案之工業用地,與土地稅法所稱之農業用地要件未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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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8/20 |
書信 |
陳情人陳情查明所有○○段○○○○、○○○○地號土地為道路使用申請退稅及○○○○、○○○○地號土地請勘查為何還課稅案。 |
1.陳情人所有○○段○○○○、○○○○地號等2筆土地,經○○鄉公所函復為全部路段供公眾通行使用,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准自99年期起至減免原因消滅時止免徵地價稅。其中○○段○○○○地號土地雖有課稅,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2項規定:每年(期)地價稅,每戶稅額在新台幣一百元以下者,免予課徵。故因未達起課稅額,無地價稅單產生。
2.○○段○○○○地號土地為水利用地,現免徵田賦。另○○段○○○○地號土地原係核准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課徵田賦,因已無其他農地,核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要件不符,故應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其核課並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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