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預防、發掘貪瀆不法及處理檢舉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機關政風機構,對本機關員工有關貪瀆不法資料之建立,依本要點辦理。
三、本要點所應建立之資料如左: (一)有貪瀆傾向者 1.收支顯不相當,並有借貸任意揮霍情事者。 2.濫用票據,招會、標會頻仍,而有拖欠會款或倒會情事者。 3.因職務關係與廠商交往密切,關係複雜者。 4.假借職權、身分,為他人關說,接受餽贈者。 5.違法經營商業者。 6.品德不良,經常遭受民眾檢舉而有事證者。 7.其他不良素行而有貪瀆傾向者。 (二)有貪瀆跡象者 1.生活暑侈、腐化,經濟來源可疑者。 2.執行職務藉機刁難,有需索意圖,經查證可疑者。 3.承辦與民眾或員工權益有關業務,不依法令規定處理者。 4.假藉職務上之機會,經常接受邀宴或餽贈,並與機關內外有關人員私下金錢往來頻繁者。 5.主管或承辦採購、營繕工程、財務管理、人事、會(主)計、出納等業務人員,不依有關法令辦理者。 6.其他不良素行而有貪瀆跡象者。 (三)貪瀆事證明確者
四、各機關政風機構對於公務人員有前點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五、政風機構建立有關公務人員貪瀆不法資料時,應陳報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代理人核閱後辦理。
六、上級機關首長對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之貪瀆不法資料,負責考核。
七、貪瀆不法資料由各機關政風機構保管,公務人員異動時,移送法務部政風司密存,均於該公務人員退休時銷燬之。
八、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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